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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持续推进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3-04-23 10:01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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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公采函〔2022〕22号
 
关于持续推进减少工程建设领域
涉企保证金的通知

 
 
各招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:
    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,激发市场活力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》(鄂政办发〔2022〕2号)的相关要求,现就持续推进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继续执行“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,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;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,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”的规定。
二、招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、工程质量保证金的,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%,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.5%,在工程项目竣工前,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,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。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、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,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。
三、推进银行保函、保险公司保单和担保公司保函并行的工程担保制度的落实。市场主体按照招标文件、合同等要求提交由金融机构签发的已生效的保函或者电子保函,可以替代相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,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绝接收。
 
咨询电话:027-86620826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(省政府采购中心)
2022年6月29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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